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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昆虫学会章程
来源:中科服    发布时间:2021-07-24    文章分类:行业动态     分享:

中国昆虫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会名称

中文名称: 中国昆虫学会

英文名称: THE ENTOMOLOGICAL SOCIETY OF CHINA

缩    写: ESC

    第二条  中国昆虫学会是由全国的昆虫学工作者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发展我国昆虫学事业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学会宗旨是团结广大昆虫学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促进学科发展与繁荣,倡导“科教兴国”,促进昆虫学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昆虫学科技人才的成长与提高,促进昆虫学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反对伪科学;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住所设在北京市朝阳区北辰西路1号院5号(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内),邮政编码:100101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是围绕昆虫学科及相关学科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开展昆虫学方面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学科发展,推广先进技术;

(二)普及昆虫科学知识,传播科学精神、思想和方法;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有关昆虫学的学术书刊及相关音像制品;

    (四)对国家有关昆虫学科技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进行科技咨询,提出建议;

    (五)经政府部门批准,组织昆虫学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

(六)经政府部门批准,举荐人才;

(七)开展对会员和昆虫学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八)反映会员和昆虫学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维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

    (九)举办为本学会会员和昆虫学工作者服务的其他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种类有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从事学会业务领域内的相关工作;

    (四)个人会员:具有相当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农艺师、主治医师等以上水平的科技人员;高等学校本科毕业从事本学科工作三年以上或自学成才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获得硕士及硕士以上学位者;热心和积极支持本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个人会员是本学会的主体。

    (五)单位会员:从事昆虫学领域相关专业,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并愿意参加本学会有关活动,支持本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防疫、生产等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依法登记的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学会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

    (三)单位会员经本学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学会负责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学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

    (三)优先参加本学会有关学术活动;

    (四)优先取得本学会有关学术资料和信息;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学会会章,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 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同意,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订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举行学术活动;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单位会员的理事在任期间,因工作调离、变动或退休等原因,无法履行理事职责的,理事所在单位可向本会提出书面的理事变更或增补申请报告,经学会批准后方可予以变更或增补。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聘任、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筹措和分配活动经费并监督其使用情况;

    (十一)进行奖励和表彰;

    (十二)举行学术活动。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有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由理事会聘任的秘书长可不受届次限制。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同意后方可聘任,并按要求到中国科协和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条  监事会是学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九人,不少于三人。

第三十一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五)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六章  办事机构

第三十四条  学会办事机构是在学会理事会领导下、授权秘书长具体负责的常设专职业务机构。

第三十五条  学会办事机构变更或脱离支撑单位,需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并报中国科协批准。

第三十六条  学会办事机构应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在条件不成熟时可成立功能型党组织,功能型党委组成人员由副秘书长以上职务的中共党员构成,通过选举产生。 

第七章  分支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峒撇坏眉嫒纬瞿?。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学会终止前,需经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7年10月12日第十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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