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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民政部關于重新確認社會團體業(yè)務主管單位的通知》( 民發(fā)〔2000〕41號)的規(guī)定,社會團體的業(yè)務主管單位是指:
(1)國務院組成部委、國務院直屬機構、國務院辦事機構及地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相應部門和機構;
(2)中共中央各工作部門、代管單位及地方縣級以上黨委的相應部門和單位;
(3)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xié)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及地方縣級以上上述機關的相應部門;
(4)經中共中央、國務院或地方縣級以上黨委、人民政府授權作為社會團體業(yè)務主管單位的組織。
(5)軍隊系統(tǒng)的社會團體的業(yè)務主管單位的問題由總政治部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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