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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一般通過召開會議民主決策來行使職權。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議事規(guī)則由學會根據(jù)章程制定,一般包括以下基本議事規(guī)則:
(1)理事會原則上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常務理事會原則上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期間遇有重要事項需要審議時,可書面(通訊)征求意見。
(2)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和主持,理事長不能履職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或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推選的召集人負責召集和主持。
(3)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
(4)會議決策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其決議須經(jīng)到會理事(常務理事) 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5)會議民主決議事項,不得以鼓掌方式進行表決。
(6)會議審議某個事項時,主持人可以決定與該事項相關的理事(常務理事)回避。
(7)會議召開后應形成會議紀要,并按規(guī)定存檔和公開。
(8)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應建立履職考核制度,及時調(diào)整無故不參加會議、不能正常履職的理事(常務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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