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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應注意下列事項:
(1)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前應當冠以全國學會的全稱,不能單獨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
(2)名稱不得與已設立的分支機構業(yè)務范圍、名稱相同或相似;
(3)不得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
(4)不冠以行政區(qū)劃名稱,不帶有地域性特征;
(5)英文譯名應當與中文名稱一致。
(6)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所屬社會團體名稱的規(guī)范全稱。